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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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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厦门市广告协会(英文为Xiamen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XAA)

第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是由厦门市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告教研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及其它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全市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住所在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主要任务 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一、 本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政策,制定规则,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广告业调研,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评比交流,反映诉求。
二、本会的主要任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广告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告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业专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业管理,促进广告业发展。
(三)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广告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广告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编辑广告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办好广告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广告业发展需要,举办广告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创意理念、媒介设施和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 开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广告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建立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规范广告业的规定、约定,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逐步完善广告业信用管理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开展广告业维权工作。提供广告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广告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广告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广告业的诉求,维护广告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厦门市广告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加入厦门市广告协会的单位和团体,具有一定代表性,并愿为厦门地区广告业发展做出贡献。
(四)具有一定广告理论和创作、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五)广告界的知名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厦门市广告协会入会申请表》(上网AD189.COM下载,一式2份);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被政府职能部门注销或取缔的单位和团体、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由其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日常联系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业自律规范;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协会工作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更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能够胜任广告行业管理的工作,并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聘。

第二十七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厦门市广告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区联络组开展工作;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拟)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六)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厦门广告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部门、本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厦门市广告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厦门市广告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经厦门市民政局核准,自2012年12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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