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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扣除条件
来源 - | 发布时间-2009-09-17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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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补充、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扣除规定,明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化妆、医药、饮料等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通知。企业在操作时,根据财税〔2009〕72号文的具体规定,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正确区分扣除条件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的扣除政策不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是否符合如下形式要件,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同时,企业还应注意《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财税〔2009〕72号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进行了特别规定,可选择2种办法: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是有规定条件的: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注意该文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如果啤制造企业等。
文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烟草行业不得做广告,所以该类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属于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部分的税前扣除。虽然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烟草广告不得扣除,但中国控烟协会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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