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
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计划书
厦户外计划书[2009]第1号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项目的基本指标:
本批公开出让44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资源,其相关基本指标见附表:
二、交易有关条件:
1、配置方式:拍卖。
2、拍卖实施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复取得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实施单位的确定方式采用报纸发布委托拍卖通知,由具备上述资质的拍卖企业自由报名,后采用公开随机摇号方式从中确定4家拍卖企业,分别承担44座(面)广告牌的拍卖活动。
3、拟实施日期:2009年6月11日——12日。
4、竞买人资格:本市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企业均可参加竞买。
5、付款方式:分期付款(首次支付50%,第二、第三次各支付25%);具体约定依照《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执行。
6、原有设施的处理:依照《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维护与发布广告要求:
1、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基本指标设定的规格、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
2、场地业主单位须为买受人在其户外广告位置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协助买受人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电源接入问题。
3、买受人应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采用LED装饰户外广告,配备相应的夜间照明灯光,同时必须于每日晚18:00—22:00,夏令季节即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19:00—23:00亮灯;节假日或电力紧张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4、版面闲置不得超过15天,闲置期内必须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市文明办提供,可到市广告协会网站查询下载)。
5、买受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6、买受人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买受人必须及时修缮或者拆除重设。
7、买受人依法享有《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厦门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工委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