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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落地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来源 - | 发布时间-2009-09-14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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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9日试行)

 

  为方便操作,此规范将落地式广告分为立柱式广告、落地看板、底座型广告、实物造型四种。
50平方米以下落地式广告设置规范除遵守《广告法》、《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准则(修改稿)》的有关规定之外,还须把握:
一、立柱式广告。
  1、路段限制。严禁在中山路、白鹭洲路、湖滨中路、龙头路、成功大道五条路段和会堂广场、白鹭洲广场、轮渡广场、会展中心广场、文化宫广场五个广场设置。
  2、场地要求。不得设置在人行道中央;严格控制沿道路店门口的立柱广告,若需设置,需取得相关店家同意。
  3、总高。在公园东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镇海路、鹭江道、禾祥东路、禾祥西路、湖滨北路、湖滨南路、湖滨东路、湖滨西路、环岛路、厦禾路、嘉禾路、东渡路、长岸路、兴湖路、仙岳路、莲岳路、吕岭路、莲前东路、莲前西路、金尚路、台湾街等25条道路上应控制在6米以下。在上述道路之外的非广告严控区域设置,总高可酌情放宽1-2米。
  4、版面规格。设置于4车道旁的牌面单板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设置于六车道旁的牌面单板面积不得大于1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4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下沿距离地面3.5米以上;柱身距离路沿不得小于0.4米,牌面距离路沿不得小于0.5米。
  5、纵向间距。设置于2、4车道旁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米,设置于6车道旁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6、其他。在同一路段内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不得影响空间内其他设施的使用,避免对其他设施产生负面影响。


二、落地看板。
  1、路段限制。严禁在中山路、白鹭洲路、湖滨中路、龙头路、成功大道五条路段和会堂广场、白鹭洲广场、轮渡广场、会展中心广场、文化宫广场五个广场设置;严禁在道路红线内设置;严禁在居住用地内设置;严禁在人行道与商业步行街等道路以垂直于通行方向的形式设置。
  2、场地要求。不得设置在人行道中央;与地块内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区(如窗户、走廊)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严格控制沿道路店门口的落地看板,若需设置,需取得相关店家同意。
  3、总高。在公园东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镇海路、鹭江道、禾祥东路、禾祥西路、湖滨北路、湖滨南路、湖滨东路、湖滨西路、环岛路、厦禾路、嘉禾路、东渡路、长岸路、兴湖路、仙岳路、莲岳路、吕岭路、莲前东路、莲前西路、金尚路、台湾街等25条道路上应控制在2.5米以下。在上述道路之外的非广告严控区域设置,总高可酌情放宽1-2米;工地外围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版面规格。4米*12米以下。牌面距离路沿不得小于0.5米。
  5、纵向间距。沿城市主要干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城市道路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三、底座型广告。
  1、路段限制。严禁在中山路、白鹭洲路、湖滨中路、龙头路、成功大道五条路段和会堂广场、白鹭洲广场、轮渡广场、会展中心广场、文化宫广场五个广场设置。
  2、场地要求。在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必须满足道路宽度不小于8米。并不得设置在道路中央。与地块内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区(如窗户、走廊)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严格控制沿道路店门口的底座型广告,若需设置,需取得相关店家同意。
  3、总高。在公园东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镇海路、鹭江道、禾祥东路、禾祥西路、湖滨北路、湖滨南路、湖滨东路、湖滨西路、环岛路、厦禾路、嘉禾路、东渡路、长岸路、兴湖路、仙岳路、莲岳路、吕岭路、莲前东路、莲前西路、金尚路、台湾街等25条道路上应控制在4米以下。在上述道路之外的非广告严控区域设置,总高可酌情放宽1-2米。
  4、版面规格。总宽应控制在1米以下。牌面距离路沿不得小于0.5米。
  5、纵向间距。沿城市主要干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城市道路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四、实物造型。
  1、路段限制。严禁在中山路、白鹭洲路、湖滨中路、龙头路、成功大道五条路段和会堂广场、白鹭洲广场、轮渡广场、会展中心广场、文化宫广场五个广场设置。
  2、场地要求。在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必须满足道路宽度不小于8米。并不得设置在道路中间。与地块内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区(如窗户、走廊)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严格控制沿道路店门口的实物造型广告,若需设置,需取得相关店家同意。
  3、总高。在公园东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镇海路、鹭江道、禾祥东路、禾祥西路、湖滨北路、湖滨南路、湖滨东路、湖滨西路、环岛路、厦禾路、嘉禾路、东渡路、长岸路、兴湖路、仙岳路、莲岳路、吕岭路、莲前东路、莲前西路、金尚路、台湾街等25条道路上应控制在6米以下。在上述道路之外的非广告严控区域设置,总高可酌情放宽1-2米。
  4、版面规格。总宽(或直径)应控制在1.5米以下。牌面距离路沿不得小于0.5米。
  5、纵向间距。沿城市主要干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城市道路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五、表现形式。
  在公园东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镇海路、鹭江道、禾祥东路、禾祥西路、湖滨北路、湖滨南路、湖滨东路、湖滨西路、环岛路、厦禾路、嘉禾路、东渡路、长岸路、兴湖路、仙岳路、莲岳路、吕岭路、莲前东路、莲前西路、金尚路、台湾街等25条道路严格控制“苍蝇拍”形式的户外广告。鼓励在富山周边、火车站广场周边、中山路、禾祥东路、禾祥西路、鹭江道等六个路段和上述25条道路使用霓虹灯、发光字等新材料、新工艺,鼓励新颖简洁美观的创意造型,从风格、色彩、造型、夜景等方面提高上述路段的商业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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