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商局、广告代理机构:
为加强厦门市广告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广告代理机构的广告经营活动,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厦门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厦工商企监[2009]3号文关于《企业登记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农村经纪等四类中介机构在厦执业资格备案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结合企业年检对全市广告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负责备案的单位
市局广告处、各区局商标广告科负责对本级登记部门在2008年12月30日前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广告代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广告企业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凭《广告中介机构备案通知单》按企业年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于2008年12月30日后在厦新设立的广告代理中介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前及时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执业资格备案手续。
二、广告经营单位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告经营单位备案表》;
(广告经营单位在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和厦门广告信息网中下载《广告经营单位备案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市局广告处或区工商局备案。)
2、广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审查员证复印件;
请各区工商部门接到本通知即日起配合企业年检,认真做好广告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广告经营单位备案花名册上报市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附:
《广告经营单位备案表》
《广告中介机构备案通知单》
《广告经营单位备案花名册》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广告处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