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2项;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二、受理机关 :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厦门市工商局广告处负责初审)
三、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合营各方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 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3 、有广告经营业绩;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工商局外资处登记窗口办理)
3、 合营者股东会 ( 董事会 ) 决议;
4、 设立中外广告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五、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1、 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市工商局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市工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2 、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所需材料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受理时间、地点、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大楼11楼
联系电话:2220962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www.xm.gov.cn
厦门广告信息网:
厦门工商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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