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户外广告必须具备条件:
1、具有户外广告经营权。
2、依照本须知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下列文件:
1、《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点击此处下载)
2、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主营业执照有效(需经过工商部门当年年检)复印件。
3、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场地示意图、广告样稿、广告效果图,一式两份。(合并为一张A4纸上。样本图如下)广告设置地址必须具体:
厦门市————区————路—————号————大厦(具体位置:如墙面、屋顶、门前空地等)
4、场地权属证明及使用协议,广告委托发布合同。
5、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如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必须提交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出具的钢结构咨询意见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商标注册证、肖像证明等)7、所有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须知
1、《厦门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两份。(点击此处下载)
2、《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涉及变更广告规格、形式的,应提交新的广告样本图。
4、涉及变更广告发布时限的,应同时提交新的场地合同、广告合同、广告样本图(图一式两份)。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提交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出具的钢结构广告工程安全检测证明。
5、涉及变更广告内容的,应同时提交新的广告主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广告合同及广告样本图(图一式两份)。
6、涉及变更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同时提交新旧所有权人协议、新的场地合同及广告样本图(图一式两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交的材料。
四、具体程序:
1、由广审员本人携带广审员证原件到市政务中心二楼C厅办理。
2、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工商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受理单位:
1、店招广告全部由辖区工商所受理(伸出式店招除外)。
2、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立柱及电子显示屏,由市工商局受理。
3、岛内伸出式灯箱由市工商局受理。
4、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受理。
5、岛外的向市局申请的广告牌,先由辖区工商局商广科审核后再向市工商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