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为加强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2号令)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修改稿)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通过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的环境因素的研究,对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规划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申请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时,应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导则的规定。
1.4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域,凡在本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导则。本导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它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
1.5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1)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市工商局、城管办、市政园林局 、公路局协同市规划局编制审查特定地区、特定地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导则对各类户外广告进行设置许可,检查已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并对违反本指引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1.6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1.7 配套规划要求:针对大型看板式广告和大型高立柱式广告的设置,除必须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其选址还必须符合大型看板式广告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要求。
1.8本导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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