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办理须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
二、法律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43项;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42号令)第三、四条。
三、许可权限、办理机构及层级分工
1、思明区、湖里区除店面招牌户外广告外的所有户外广告、以及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单板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的户外广告登记核准由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受理;
2、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申请,由分局商标广告科受理。
3、店面招牌广告申请,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资格;
(二)、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
4、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5、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6、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涉及广告主,应提交广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合同;如涉及注册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等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涉及实质审查,审查依据为《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四)、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受理。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经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3、申请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六、其他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地址:湖滨南路43号工商宾馆三楼
联系电话:2220962
思明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地址:湖滨东路54号
联系电话:5886657
湖里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地址:湖里竹坑路湖里市场二楼
联系电话:5628359
海沧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地址:海沧海富路19号
联系电话:6580335
集美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地址:集美集源路88号
联系电话:6150315
同安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地址:同安中山路74号
联系电话:7032737
翔安区工商局市场合同商标广告法制科
地址:新店镇西岩路
联系电话:7889288
2、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广告信息网,网址:www.ad189.com
厦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xm..gov.cn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2、领取批准文件,必须凭申请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申领人有效证件方可领取